無錫一企因涉嫌VOCs無組織排放被立案調查 二維碼
一、夜查出擊 入夏以來,為加強臭氧污染防治,精準打擊揮發性有機物廢氣(以下簡稱VOCs)環境違法,市生態環境局采取突擊檢查、夜查、VOCs走航、紅外光譜遙感監測等多種方式開展檢查。 ![]() 2021年6月,根據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人部署安排,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持續開展夜查,在對無錫華能熱能設備有限公司進行夜間突擊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噴漆工段生產時,噴漆房和噴漆車間未密閉,已噴工件晾干工序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 二、調查處理 無錫華能熱能設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钡囊幎?。 對于該公司的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執法人員進行了調查取證,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目前,市生態環境局已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該公司還存在其他環境違法行為,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法嚴肅處理。 三、案件點評 VOCs是臭氧前體物,是形成臭氧的主力軍,加強VOCs治理是現階段控制臭氧污染的主要手段。VOCs主要存在于企業原輔材料或產品中,因此法律要求產生VOCs單位的生產或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同時要配套安裝、使用符合規定的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目前我市臭氧污染防治仍處于夏季攻堅階段,對于排污單位而言,落實企業環保主體責任不應是一句空話,而應是實實在在的具體行動。涉VOCs企業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生產,將污染防治細化到具體工序和生產環節。 四、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7.2.1 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產品,其使用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業: a)調配(混合、攪拌等); b)涂裝(噴涂、浸涂、淋涂、輥涂、刷涂、涂布等); c)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 d)粘結(涂膠、熱壓、復合、貼合等); e)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 f)干燥(烘干、風干、晾干等); g)清洗(浸洗、噴洗、淋洗、沖洗、擦洗等) |